陈星月律师上海中联(成都)律师事务所18081946701

实务文章 08 · 2026年8月28日

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:结算、移交与工程款主张如何衔接

短答案:不要把解除、退场、移交和结算当成四个互不相关的动作。先确定解除何时生效并固定现场状态,再让已完工程、质量、材料设备、资料移交、价款和损失主张使用同一份时间线。

一、先确认解除依据、生效时间与未履行范围

应核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、通知送达、催告和整改记录、双方往来函件,以及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五条、第五百六十六条分别涉及解除权行使和合同解除后的通常后果;建设工程合同还需结合第八百零六条判断。

解除生效时间会影响后续施工是否继续、人员设备何时退场、哪些费用仍在发生,以及工程量和损失统计的截止点。内部底稿应明确“解除前已完成、解除时在建、解除后为保全或移交发生”的不同工作。

二、退场前固定现场、工程量与质量状态

现场交接之前,应联合项目、商务、技术和资料人员,对已完工程部位、形象进度、隐蔽工程、材料设备、临建设施和现场留存文件进行清点。照片和视频需要对应日期、位置和工程部位,不能只保留无法定位的画面。

《民法典》第八百零六条规定,合同解除后,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,发包人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价款;质量不合格的,参照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。因此,工程量确认不能脱离质量和验收资料。

三、把移交清单与结算底稿对应起来

移交清单至少应区分施工现场、已完工程、材料设备、图纸及技术资料、施工和质量文件、变更签证、计量报表、往来函件以及钥匙、账号等管理事项。每项应记录交付人、接收人、数量、状态、时间和异议。

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(二)规定,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拒不退场,发包人请求及时移交施工现场、施工资料等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移交义务与工程款争议需要同步管理,但不宜通过扣留资料或拒绝记录现场状态来替代价款主张。

四、工程价款、损失与反向主张分别核算

工程价款应回到合同计价方式、已完工程量、签证变更、材料设备、付款和结算约定;停工窝工、机械调迁、材料积压、修复或返工等损失,需要分别说明发生原因、责任基础、金额组成和减损措施。

对方可能同时主张工期、质量、退场、第三方续建或超付返还。项目底稿应把本方价款与双方损失分栏,而不是只计算一个净额。可结合工程款回收三线工作法造价鉴定前核对清单继续审查。

五、解除后的第一份工作成果

建议形成五张表:解除与送达时间线、现场和工程量清单、质量及资料清单、价款与付款对照表、双方损失和程序期限表。每张表都应能回到原始文件或现场记录,并标注尚未确认的争议。

如果协商不能完成,应尽早核对争议解决条款、保全条件、鉴定需求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他期限,避免等到退场和资料分散后再重建项目事实。

联系咨询 查看代表业绩 →